原标题:交易4次9000余元“古董”卖了180万元 广东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蔡广辽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被告承认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多万元 ■新快报记者周聪实习生叶碧君 20年间,为他人删除犯罪纪录、外借警卫车牌、让他人出资为自己出书、数十次收受好处受贿……昨天上午,广东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蔡广辽涉嫌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警卫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8.90569万元、港币160万元、美元0.7万元、澳元1.4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蔡广辽曾与商人进行过4次交易,将价值总共才9000余元的“古董”卖给后者,得款共计180万元。 被控事实曾为他人删除犯罪记录 上午10时许,蔡广辽被法警带入法庭。新快报记者现场看到,他平头短发,戴着黑框眼镜,身穿白色运动外套,1958年9月出生的他已是满头白发。 据起诉书显示,对蔡广辽的指控共有6项,受贿次数多达30多次。据起诉书,1992年至2013年,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警卫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荆某远删除犯罪记录,以及为荆某远的公司与警卫局合作建设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的干警宿舍楼等事项提供帮助,于1998年至2014年先后19次收受荆某远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元0.7万元、澳元1.4万元。 对于被指控为他人删除犯罪记录,蔡广辽称,当时荆某远想将户口从佛山迁至广州,因有犯罪记录被拒,于是找自己帮忙。蔡广辽认为他并非以权谋私,而是“为民平反”。据蔡广辽供述,荆某远上诉无门,最后找到自己诉冤。于是蔡广辽给广州市公安局写了批文,让广州市公安局具体查办落实清楚,最后消除了荆某远的犯罪记录。 起诉书称2007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蔡广辽都收受荆某远贿送的款项,7次共收受1.4万澳元。对此,蔡广辽辩称,他与荆某远相识多年。在其女儿小的时候,荆某远不小心用开水将她烫伤,留下伤疤。对此荆某远十分愧疚,因此每年春节前均会送给蔡广辽2000澳元,并明确说明是给其女儿的钱,一给就给了7年。 被控事实外借警卫车牌帮人办证 起诉书中还多次提到蔡广辽将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警卫车牌对外借用,还帮助他人办理警官证等证件。 其中包括,1992年至2013年,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警卫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荆某远借用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警卫车牌,办理警官证等证件。 2006年至2013年,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纪镇武(已起诉)借用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车牌,办理纪镇武及其公司员工龚某平的警官证、职工证、武警车辆驾驶证等证件提供帮助。 1993年至2006年,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警卫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借用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警卫车牌,办理警官证、武警车辆驾驶证等事项提供帮助。 庭上,公诉人询问蔡广辽:“办理这些警卫车牌是不是你授意的?”蔡广辽点了点头。“这些人有没有使用警卫车牌的资格?”蔡广辽没有回话,摇了摇头。 被控事实出售瓷瓶佛像实为受贿 检方还指控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期间,先后16次收受纪镇武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港币160万元,以及以出售瓷瓶、佛像等“古董”的方式收受纪镇武贿送的人民币179.11万元。 起诉书显示,2006年底,蔡广辽第一次向纪镇武出售瓷瓶。根据检方在前不久纪镇武行贿案开庭时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纪镇武在蔡广辽家中喝茶,蔡广辽拿出3个瓷瓶,纪镇武立刻表示自己很喜欢,并问蔡广辽多少钱,蔡广辽开价每个10万元,纪镇武没有经过鉴定就买下。后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3个瓷瓶均为现代工艺品,不是文物。每个价值仅300元,共计900元。 检方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2006年中秋节,蔡广辽与妻子在江西井冈山购买了一批瓷瓶。检方未公布这批瓷瓶的数量,但证人证言显示,蔡广辽在当年中秋节后从广东派了两人开车去井冈山拉回了这批瓷瓶。 此后,蔡广辽还卖给纪镇武1个大花瓶,声称是明朝万历年间的文物,要价100万元。纪镇武觉得这花瓶“一看就是假的”,遂将其退回给蔡广辽,但蔡广辽没有退还纪镇武100万元。事后有关部门鉴定,这个花瓶并非文物,仅价值300元。 2008年,蔡广辽又卖给纪镇武1个玉佛像,声称是明代文物,要价50万元,而纪镇武买下这个玉佛像时没有还价,这尊佛像此后放在纪家阳台上。事后有关部门鉴定,这个佛像价格约为8000元。 4次“交易”,蔡广辽共向纪镇武出售了要价约180万元的“古董”,而这些“古董”的实际价值一共仅为9000余元。 对于上述指控,蔡广辽辩称:“第一次出售瓷瓶,是纪镇武提出要购买的,而3个瓷瓶均为我在井冈山购得,(买时)每个花费1万多元。”法官问:“(卖时)是谁开的价?”蔡广辽回答:“是我,我认为它们每个值10万元,要不我也不会买。”“买卖都有议价,你们有没有议价?”法官继续问。对此,蔡广辽回答:“没有议价,再说,没有10万元我不卖。” 检方认定属自首被告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蔡广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过,蔡广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安部纪委于2015年9月出具了一份《关于蔡广辽符合以自首论情节的说明》,称公安部纪委在调查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原总队长吕文彦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时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蔡广辽收受深圳市震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纪镇武贿赂的线索。2014年10月,时任公安部一位副部长在与蔡广辽谈话时,蔡广辽如实交代了收受纪镇武贿赂的事实。后公安部纪委对蔡广辽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调查期间,蔡广辽又交代了收受其他人贿赂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蔡广辽符合以自首论情节。 在受审时,蔡广辽表示认罪悔罪,对指控的事实和金额都没有异议。他说,案件属公安部纪委移交,金额中哪些属于违法,哪些属于违纪,自己对其中的指控不是很了解。 此案的辩护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辩护人对检方指控蔡广辽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受贿的数额及某些行为的定性持不同看法,认为一些行为属于违规违纪或正常交往应认定为违规收受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