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得到较好控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报告了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部长刘昆报告了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向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了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和成效、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国民经济 国家发改委主任报告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前7个月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68.6% “上半年经济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28日上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金融乱象得到初步遏制 报告指出,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6.8%,连续12个季度稳定在6.7%—6.9%的区间。前7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5%,其中民间投资、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8.8%、7.3%,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投资分别增长15.5%、9%、11.8%。 “金融乱象得到初步遏制。”何立峰说。根据报告,上半年市场化债转股新落地项目253.8亿元,宏观杠杆率增速放缓,金融乱象得到初步遏制,部分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 影子银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从发散状态向收敛状态转变。报告称,房地产市场调控持续加强,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总体得到较好控制。 在介绍“计划执行的基本情况”时,何立峰还提到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情况。报告指出,前7个月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8.6%,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产量分别增长68.6%、14.5%、21%。 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报告还提到,前7个月“京津冀协同发展迈出坚实步伐,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出台实施,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快建设,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同时,中西部地区发展较快,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回暖,东部地区新动能继续集聚。 “在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的同时,必须看到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何立峰说,“国内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在外部冲击下趋于显性化。” 报告指出,经济增长、就业、物价、货物进出口等主要预期目标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但完成消费、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仍需付出更大努力。 坚决遏制房价上涨 报告称,下半年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防风险的前提下加强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资金保障。 “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何立峰说。 预算执行 财政部部长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 前7月中央基建投资预算下达近5000亿 28日上午,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4个省(市、区)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 报告指出,1至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791.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从级次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497.04亿元,为预算的68.5%,增长11.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63294.31亿元,增长8.5%。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的有14个,个位数增长的有13个,收入下降的有4个。 在支出方面,1至7 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5536.5亿元,增长7.3%,支出进度达到59.8%,比序时进度快1.5个百分点。 重点领域支出保障有力,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等支出分别增长7%、16.1%、10.2%、8.9%、9.7%。中央基建投资预算下达4944.65亿元,占预算的92%。 全国财政专项扶贫支出2244.52亿元 报告指出,在脱贫攻坚方面,1至7月全国财政专项扶贫支出2244.52亿元,增长38.9%。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1060.95亿元已全部拨付。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大气、水、土壤三项污染防治资金合计405亿元,投入力度为近年来最大。”刘昆说,“1至7月全国财政污染防治支出967.53亿元,增长16.5%。”报告指出,中央财政及时拨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278亿元,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发放租赁补贴等。 支持地方腾出财力用于扩大有效投资 在“下一步财政重点工作安排”方面,报告指出,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保障必要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支持地方腾出财力用于扩大有效投资。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扩大民间投资。 传染病防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抓紧研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8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了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至7月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执法检查。 报告称,近年来我国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病例不断增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近以来,我国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陆续发生了人感染炭疽病疫情,对此要高度警惕,积极应对。”王晨说。 近年来我国城乡各地养犬数量大量增加,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四位, 发病516例,死亡502例。“农业、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养犬问题的管理,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王晨说。 报告提到,少数生产经营企业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少数传染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甚至违法违规、涉嫌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报告提到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报告称,该企业却公然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涉嫌犯罪,必须彻底查清真相,依法从重处罚。 报告建议,加强传染病的重点防控措施。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 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把疫苗的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强化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地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落实好免疫规划任务,提高基础免疫接种率和接种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尤其要抓好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要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遴选部分质量安全、效益突出、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此外,报告还建议,抓紧研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建议国务院抓紧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与当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相衔接。 刑诉法修正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缺席审判制度不限于贪污贿赂案件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今年4月25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稿中拟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本次二审稿中则明确,缺席审判制度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 缺席审判范围拟扩大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明确检察院先行拘留是在案件移送后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 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提量刑建议 草案一审稿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二审稿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等特定情形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关注 电子商务法草案分组审议 “必须充分考虑对平台追责问题” 8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不少委员针对草案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条文提出了建议。 有委员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草案四审稿第37条明确,“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审稿中,对上述条文的规定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稿改为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认为修改了以后,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徐显明委员说。他说,修改后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等于是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蔡昉委员也持相同观点。他说,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电子商务平台应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 郑功成委员提到了最近备受关注的滴滴司机杀人案。 “因为杀人司机前一天已经被人投诉了,没有处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诉了,警察也查询凶手的相关信息,但均没有反馈或被机械式、流程式语言回复,这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及反馈机制是不健全的”。 郑功成说,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劳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而是基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应当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由于这样的事件一再发生,现在整个滴滴顺风车业务都下线了,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不便。因此,建议加上一款内容,这也是对当前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的一个回应”。 彭勃委员也提到了上述案件。“这个案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说法不一,不管哪一种说法,案件的发生及救援的延误,虽然有多种传闻,但是都与滴滴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 他说,大家都用过打车软件,打到车后车主的姓名、电话、车牌号都会被显示,这些不应该算是相关特定经营者的隐私。彭勃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当中加入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 他还建议增加一条,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一定渠道了解或掌握该平台经营者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经营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追责问题 “随着近期发生的网约车女性乘客被杀害侵犯的案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追责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热点,必须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充分考虑。”杜玉波委员说。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对消费者保护有利,但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较困难,这将导致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难以成立,实际上也将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 他说,可否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即“如果平台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