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告官”理应在法庭上见到官员 武汉市立规“民告官”需“见官”的做法不仅能在立法、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为出庭应诉制度“添砖加瓦”,还能对所属官员提出更严格要求。 长期以来,“告官不见官”乃是行政诉讼中的常态,如今这种有违法治的现象有望在地方立法中得到遏制。据新京报报道,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要求以及追责等方面。 尽管2015年5月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其还是留下了不少“自由空间”。比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出庭的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范围未定,现实中“以副代正”,甚至随便找个工作人员、律师敷衍了事,而“不能出庭”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 平心而论,最高法有关解释专列5条“查漏补缺”,取得了较大进展。比如,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适度扩大出庭应诉人员范围,更符合行政机关工作实际。限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等四类应当出庭情形,则减少了官员“借故缺席”的可能性。 但是,即便是最高法司法解释,也仅是相关法律条文的适度延展,并不能全然超脱立法精神,另行构建起官员出庭应诉制度体系。况且,司法审判机关并非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这也决定了司法解释的效力有限,要彻底堵住出庭应诉官员的“规避渠道”,其实是一项难度很大的任务。 审视武汉市地方立法,既与行政诉讼法律、司法解释“一脉相承”,又直面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有的放矢”填补制度“真空”。如明确涉及“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纷争的案件”等9种特殊情况时,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比起此前司法解释的4种情形更具体。在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同时,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也需参照规定执行”,则避免了一些“实权”组织负责人游离法外。 值得肯定的是,这是一份地方政府主动内部规制的清单。其不仅在立法、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为出庭应诉制度“添砖加瓦”,还对所属官员提出更严格要求,如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将予以处理”等,有利于推动官员出庭应诉制度“落地生根”。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从立法修缮到司法解释,再到各地立规,官员出庭应诉制度在不断完善,也是落实十九大“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部署的必要之举。故此,武汉的做法应凝练推敲、适时推广,尽早为“告官不见官”现象画上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