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委员参政议政不取决于自己能说了算、有多大权力,而在于要说得对,只有把问题找准、把解决问题的思路找对才有影响力,所以委员的作用还是靠发挥专业水准来实现。这无论对政协委员还是政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从律师到政协委员的转变,可以说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到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间的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从2008年起,已连续第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作为政协委员中的提案大户,在过去10年间他的提案已超60件。 今年,朱征夫又带来了7件提案,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朱征夫看来,目前的收容教育制度用一项行政法规来限制人身自由,与宪法精神及法律规定不符,“提出要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希望人大常委会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从它是否与宪法冲突、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是否跟其他法律规定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审查。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对它进行废除处理。” 谈收容教育制度 用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不合宪法精神 新京报:提案为什么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目前这项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朱征夫:收容教育制度由几方面构成,包括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再加上公安部关于收容教育场所的一个规定。它主要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1991年左右社会风气相对差一些,卖淫嫖娼行为在当时有一点蔓延的趋势。现在来看,当时采取这些行为不能说不合理。但随着宪法修订及《立法法》的通过,收容教育制度当时的立法程序、立法权限以及执法上的问题就慢慢暴露出来了。它的问题主要在于,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可以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处罚生效之前没有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没有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举证质证等。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却没有这些相应的程序保障,显然违背程序公正。 新京报:也就是说对一项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不应该由一个行政法规来做出规定。 朱征夫:对。《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 第九条还有一个规定,必须制定法律相关的这些事项,如果没有制定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除外,也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不能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而199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授权了国务院制定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这就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 除了跟《立法法》不一致,还涉及法律统一的问题。收容教育现在被界定为一种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在《行政处罚法》中列举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却没有列举收容教育。这说明作为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制度与《行政处罚法》是不衔接的。 此外,《刑法》中规定了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管制,还有定罪免刑,就是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事处罚。刑法是针对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罚,而卖淫嫖娼现在只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却比对犯罪的处罚更重,这样也会把刑法规定的各种处罚措施秩序打乱了。 新京报:你在全国两会期间,多次提出要废除这个收容教育制度,为什么一直紧盯着这个制度? 朱征夫:2003年,我联合广东省几个政协委员,一起提出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经过很多人的呼吁、媒体推动和一些重大案件,最终这项制度在2013年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和劳教制度相似,都是立法依据上存在明显的瑕疵,都是由行政机关为主作出处罚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2014年就提出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2017年也都提了。 原来提案都是从废除这项制度的角度提出,今年提合宪性审查是换了一个角度。因为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既然十九大报告已经有这样明确的论述,我觉得进行合宪性审查、树立宪法权威的时代已经到来,所以就提出对收容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新京报:关于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很多,时至今日,你觉得废除这项制度难在哪里? 朱征夫:难在它已经成为一个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涉及一些利益关系,执法部门会认为原来这个制度的存在,能够帮助处理一些事情,你把它一下废掉了,可能就会认为缺少了某种执法手段。 谈提案 呼吁规范扣查手机行为 新京报:除了对收容教育进行合宪性审查,你带来的提案还涉及什么内容? 朱征夫:还有比如如何保护公民的手机权利,现在手机早已不是过去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已经成了公民的一个电子器官,其中很多涉及隐私权、财产权,甚至通信秘密。我觉得,现在手机里的宝贝可能比在家里的宝贝还多,在办案中,执法人员对手机的扣押和审查不亚于到家里去翻箱倒柜。 但我注意到,现在在执法过程中,扣查当事人手机还是有点随意,所以提出要对执法人员扣查手机的行为进行规范。现在的意见是用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程序来规范对手机的扣查行为,比如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来执行,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搜查证,搜查证必须明确搜查的范围。搜查时还必须有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或者相关人在场,扣留了什么物品应该有相应的人员签字确认等。 新京报:你还有关于国籍法修改方面的建议? 朱征夫:对,提案涉及了对《国籍法》的修改。现在网上有一些情绪,一些明星和企业家拿了外国国籍、取得了外国护照,有些人就说他是汉奸、赶他走。我非常理解这种情绪,但从国家利益高度来看可能就是另外一种想法。现在大国之间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都在用精英人才计划和投资引领计划在全世界范围内吸引人才。 而按照我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说这个规定相当于把我们的一些精英人才推到人家那边去,所以我提了一个提案,建议取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按照《国籍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才丧失中国国籍;未申请或者未获得批准的,我国承认其中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