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党政干部协会商会任职不得领报酬 本报讯(记者林艳)昨天,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根据这《通知》,各行业管理部门都要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管理,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其中,强调主管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必须建立清单并对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要求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但仍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 《通知》中,附上了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此外,对于协会商会的资产使用和管理,也有明确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要求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清查盘点;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 而对于协会商会长期被“诟病”的一些行为,此次也做了禁止明令,要求协会商会不得从事这些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商会协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等违法收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