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处长妻子受贿30万为何获缓刑 邵某利用丈夫李某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等职务的便利,为表弟王某在工作调动、破格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30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表弟王某因行贿罪被判缓刑,其丈夫李某因涉嫌受贿等罪名仍在审查中。那么,为什么受贿30万却判了缓刑? 通过丈夫帮表弟找工作 今年64岁的邵某原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已退休,行贿人王某与邵某是表姐弟关系。2004年下半年,当时在一家国营单位搞维修的王某找到邵某说,单位因改制快要解散,希望姐夫李某帮他找工作。 王某从小在邵某家生活,14岁才离开,与邵某情同亲姐弟。邵某平时很少过问丈夫工作上的事,但王某不是外人,处境也确实困难。王某的父母身体不好,孩子又患脑瘫,如今又要面临失业。为此,邵某对丈夫说了此事,希望他能帮表弟在民政局安排个岗位。 2005年底,李某下班回家对她说,让王某赶快调档,去建设处办手续。邵某随即联系了王某,让他拿着李某写的信,到建设处下属单位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沙河物业部找负责人报到。次年初,王某调入新单位。一年后,他升任物业部经理,案发前担任住宅合作社主任助理。 经打招呼两次破格分房 2008年下半年,王某得知民政局下属单位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沙河某小区还有几套集资房没有分完,就托表姐问问姐夫,自己能否分一套。王某不是福彩中心的员工,按政策没有分房资格,但邵某答复试试看。 几个月后,邵某打电话通知王某到福彩中心交房款。王某交了17万元房款,买下了一套面积为83平方米的集资房,没装修就出租了。被查后,他将这套房退回。时任福彩中心主任邢某后来称,李某曾打招呼说住宅合作社想要套房子,问其能不能照顾。“我和李某比较熟悉,市民政系统的房子都归建设处管,他的面子肯定要给。” 虽然托关系分了一套房子,但王某觉得自己在单位还没分过房,于是在2010年底,又找到邵某。同样通过李某打招呼,王某破格从建设处花30多万元购得一套103平方米的集资房。此后,他以255万元的价格售出并买了新房。 王某一直想找机会感谢表姐,待母亲和孩子相继去世,经济上稍微宽裕后,2013年2月的一天,他去了表姐家。王某说明了意图,想先给邵某20万元,等她女儿结婚时再给10万元。邵某推辞了一番后说,那就都给了吧。事后,她将此事告知了李某。去年3月4日,邵某被市纪委找去谈话后,她将这笔钱退还给王某。出于愧疚,她还多退了6万元。去年6月,王某也被查获。 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 对于受贿之事,邵某一度否认李某知情,且在案材料对李某知晓的证明力较弱,故邵某被批捕时的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检方经审查,最终变更为受贿罪。 庭审时,邵某认可指控。辩护人指出,邵某在帮助王某之初没有收受好处的意图,王某与邵某感情深厚,其给予钱款的行为包含复杂的情感因素。邵某积极退赃、真诚悔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向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李某代王某转达调动工作、两次分房的请托事项,收受王某30万元,不久后告诉了李某,对其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且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巨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邵某代王某向李某转达分房请托,其行为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及邵某、李某均供认,邵某收受王某钱款,完全是因为李某帮助王某调动工作和分房,故法院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鉴于邵某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据了解,王某因行贿罪被判1年6个月,缓刑两年。 拍案释法 贪官枕边人往往是从犯 大量贪腐案例表明,落马贪官的妻子往往并未起到劝阻作用,甚至夫妻双双敛财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行贿人为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不正面行贿官员,而是迂回走“夫人路线”。贪官妻子对此心知肚明,收到钱后也会告诉丈夫。由于夫妻俩有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法院会认定为共同受贿。 在铁道部窝案中,就不乏贪官妻子的身影。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单独或伙同情妇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刑后,其妻孙某也因利用丈夫的职务便利,收受一家公司负责人曲某给予的100万元及英镑1万元而获刑1年8个月。 又如,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利用丈夫职务便利受贿1200余万元。她供述说,苏顺虎平时不太爱说话,有的企业老板找苏顺虎办事,先把她拿下,再通过她拿下苏顺虎。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说,在量刑方面,贪官妻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丈夫的身份和地位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低、具体罪行、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都比较小,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而贪官妻子判刑相对较轻。 “对于贪官身边人的严厉查处,对于惩治腐败有重要意义。”李律师说,贪官背后往往有一个利益群体,利用贪官的影响力攫取社会财富。加大对贪官身边人的查处力度,反映出国家对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从根源上加以杜绝。 受贿30万为何判缓刑 在普通老百姓眼里,过去贪贿10来万元就能判10年以上徒刑,现在贪贿金额动辄百万甚至千万以上,刑期上却没有拉开很大的差距。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对此解释说,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取而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去年4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邵某受贿一案来说,邵某收受30万元贿赂应属数额巨大的情形,对应的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如果还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还有从轻空间。 李鹏律师说,我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此前的定罪数额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可能使犯罪数量日益增加,而国家惩治犯罪的刑罚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只能一方面加大党纪、政纪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提高定罪量刑标准,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在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