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高小玫:有必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校园安全法》 校园安全今年也不例外,从建议对校园安全立法,到加大对留守儿童教师的培训力度,再到如何解决西部地区教育资源缺口,许多代表委员建言献策,为教育领域的进步和完善出一分力。 教育是历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无论是教育公平,还是校园暴力,抑或是留守儿童,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高小玫认为,目前,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防治校园暴力专项立法空白,她建议要适时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工读教育制度,完善以教代罚措施。 针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仅在去年,相关部门便连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包括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见》,2016年11月教育部与最高检、最高法等9单位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 高小玫认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界定标准亟须明确,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在我国尚不是法律概念,这类事件处理中,往往因受害方指证的伤害尤其是精神伤害没有法律依据,学校倾向于以“同学间玩笑”等解释来简单处置,导致这类行为得不到恰当的惩戒,受害者补偿也无法落实。 目前,对实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的惩戒,我国现有的以教代罚措施主要是收容教养和工读教育。对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刑罚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按法律规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收容教养。对他人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但未触刑法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可适用工读教育措施,但因“招生自愿原则”等因素影响,工读教育原有的教育矫正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此外,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制校园欺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零散在《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部门法以及行政规定中,存在着法规过于概括化、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层次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高小玫建议,应明确认定标准, 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应抓紧研究作出专业的法律界定,并通过发布部门意见或司法解释等权威方式出台,在时机成熟时可在校园欺凌专项立法中给予规定。应当在立法中将“精神伤害”作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构成要素。另外,对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还应从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完善“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或今后专项立法中,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强化督促及制裁措施,比如对监护人的管教措施规定一至三年的期限,定期汇报,并责令监护人就管教措施缴纳保证金等。 高小玫表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的预防和干预,涉及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个层面,因此有必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较成熟的国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的《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中应明确规定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标准;校园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家庭、政府、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