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接受采访时称,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不仅仅是防止冤假错案,还有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摄 原标题:汪瀚希望今后没有打折扣的正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昨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以后检察院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为了审查逮捕和起诉,要有专门的机构,我们就叫职务犯罪检察部。目前浙江已在筹备组建,编办还未正式批复。 浙江试点监察体制改革 去年11月,《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公布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三个试点省份的人代会上先后选举出监察委员会主任,宣告三地监察委挂牌运行。浙江省检察院的转隶工作已于1月底完成,县(区市)监察委也于2月底挂牌成立,检察人员转隶工作正在进行中,地市监察委挂牌和人员转隶工作将在4月份完成。 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不仅仅是防止冤假错案,还有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因为没有冤假错案也可能不公平、不正义。不是说光造成冤假错案是不公平,那是太低的标准。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底线。 ——汪瀚 防止冤假错案是底线 新京报:在两高报告中,冤假错案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汪瀚:今年的两高报告都谈到了这个。现在是为过去积累下来的冤假错案进行梳理,一些条件成熟的,像去年的聂树斌案,最高检和最高法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从检察机关来说,最高检针对聂树斌案发布一个说明。这个说明像教材一样,分析了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是很多原因造成的,现在这一批都是历史上的原因。但从今开始还会不会再有冤假错案?我们这一代人应该关注这个,从现在起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不仅仅是防止冤假错案,还有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因为没有冤假错案也可能不公平、不正义。不是说光造成冤假错案是不公平,那是太低的标准。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底线。 首先要清楚,无罪就是无罪,没有证据就是无罪的。现在这几个案件,平反昭雪并不是真凶回来了,在真凶没有回来的情况下,该无罪释放就要无罪释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你杀人了。像陈满案就是这种情况。第二,有罪的话是什么罪,轻罪还是重罪,这涉及后面判的问题。 新京报: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在冤假错案的平反上,还是在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上? 汪瀚:从近两年来看,平反的这些重大案件,在当时的环境下,都有一些检察官、法官质疑。你说张氏叔侄案没有人质疑吗?一直有人质疑。聂树斌案也有人质疑。 因为有线索在,这一批案件明显在办案过程中有瑕疵。我觉得现在陆陆续续在办理的,肯定还有一些案件,只是我们没有掌握他们的信息。 只要是冤假错案就应该实事求是的恢复真相,还事实的本来面目,给当事人一个公理。这就是迟来的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虽然是打折扣的正义。我希望今后没有这种打折扣的正义。 新京报:有人认为,冤假错案平反多了,很多人都说要追责,以后再平反冤假错案的难度会比以前大。你怎么看? 汪瀚:我倒觉得不一定。我觉得还是实事求是,这些案件大多数都有追责,可能这些追责没有及时向媒体发布。 “可抓可不抓的不抓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新京报: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浙江很突出,浙江检察院如何应对这方面问题? 汪瀚:浙江的案多人少有历史性的,过去多年浙江的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作报告都说浙江是人均办案第一,到现在还是。去年我担任检察长之后不再单纯提案件数量。我觉得案件数量不是什么问题,我说过去我们总说人少,从来没有人想为什么案多。 去年报告说浙江是刑事犯罪第一大省,我觉得说得也对也不对。浙江确实是刑事案件多,但刑事案件中有70%-80%是轻型犯罪。换句话说,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立案,也可以不立案的。 今年围绕轻型犯罪,浙江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的理念。什么是绿色司法?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比如说碰到一个盗窃价值3000块钱电动自行车的案子。按立案的标准,3000块钱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但是不是要把所有偷电动自行车的人都立案抓到派出所里面?这个标准怎么把握?检察机关要拿捏,而且应把这种理念跟公安机关传导。 新京报:我看到一个数字,去年浙江依法决定不批捕的8000多人,不起诉的有9000多人。 汪瀚:首先要注意,这是轻型犯罪,杀人放火的不在之列。如果对于轻型犯罪,都能够践行审慎司法、谦抑司法,有一些就可以不立案,或者不起诉。 一方面我们讲人少,另一方面不值得办的案子很多。真正值得办的大案要案,杀人放火、抢劫诈骗,以及互联网诈骗等群众呼声很高的案子,我们反而没有精力去办。为什么呢?精力都放在了别的地方,这就是我讲的“司法雾霾”。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 汪瀚:内蒙古的案子,包括不久前的天津老太涉枪案,都用力过猛了。为什么中国会出现这种情况?过去就是宁可判得重,也不轻判,所以出现很多错案。宁可重打不愿轻放,害怕放走一个坏人。 浙江正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 新京报:在监察体制改革方面,浙江酝酿筹建职务犯罪的检察专职部门。可否介绍一下? 汪瀚:这是为了应对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我们得有所准备。现在我们浙江省一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人员转隶已完成。什么叫转隶呢?我们传统中所说的反腐的三个部门,包括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的,机构搬走、职能划走、人员调走,这就叫转隶。 那检察院未来要不要参与反腐败斗争呢?还是要继续。当然阶段不同,调查案件不归我们,我们以后就管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如果有人违法涉及职务犯罪了,纪委移交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 为了做好职务犯罪的审查逮捕和起诉,当然要有专门的机构,我们就叫职务犯罪检察部。目前已在筹备组建了,编办还没有正式批复,但是机构已经存在,人也配好了。 新京报:检察院以后是不是就没有侦查权了? 汪瀚:这个法律上没有说,但是我觉得还留着很大的空间。比如说在未来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按照中央既定方针,可以由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如果我们在公诉的准备过程中发现证据还不完善,我们也可以退回监察委让它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新京报:这个补充侦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证据不足或者类似的情况时,可以行使侦查权? 汪瀚:我的理解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时候,如果证据已经完备合法,足够支撑起诉的话,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就需要退回侦查,或者由我们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当然,这需要有权力的保证。还有一种情况,可能经过我们审查之后认为他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退回监察委,建议予以撤案。 新京报:目前转隶到监委会的人员全是党员? 汪瀚:对,原则上都是党员。至少第一批在我们试点部门是这样,我们省检察院个别非党的人员没有转隶。监察委作为全新的反腐败机构,肯定有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就像原来非党员不能在纪委工作一样,这也很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