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境外NGO在华跨省活动须符合业务范围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日前召开通气会,向部分国家驻沪领事馆通报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准备工作情况。通报显示,境外非政府组织(英文简称NGO)可以在中国境内跨区域活动,但是要与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 可跨区域活动但要与业务范围相符 记者获悉,国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已成立,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正在建设登记备案受理窗口,方便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外籍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工作、居留等相关证件手续。 此外,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站正在建设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可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等,相关指导指引性文件也将在办事服务平台上对外发布。 通气会上,有驻沪领事馆官员提问称,《管理法》的实施是否可以有“宽限期”?“我想明确地告诉大家,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法律生效后都没有所谓的‘过渡期’、‘宽限期’”,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解释说,立法机关已考虑到这是一部新的法律规定,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有一个熟悉了解的过程,因此《管理法》于今年4月28日颁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近8个月的时间,这个准备期已经很充分了。 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华能否跨地区开展活动的提问,郝云宏表示,根据《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并在登记时要确定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代表机构可以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活动,但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立的活动地域间不能交叉重叠。 拟以组织主要活动领域定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郝云宏表示,目前正在研究拟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对法律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予以了明确和细化。 他指出,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拟规定以该代表机构的主要活动领域来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其他领域的项目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 |